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公司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公司,接受公司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说明:因政策一直在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联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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