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弹药,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不合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一千发以上或许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不合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不合法持有罪是不合法持有、私藏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的一种。不合法持有、私藏罪是指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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