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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能否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是否允许?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02:46:26浏览量:28 【字号:

  原标题: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能否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是否允许?

  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能否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是否允许?

  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只需要的时候直接在劳务发生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就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内容:我司从总包方取得建筑施工劳务后(清包工简易计税),将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包工头个人到税务代开个人建筑服务发票给我司,我司是不是能够享受差额征收,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做为出售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是否包含自然人。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分包服务,应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请问,我们公司承包一个工程200万,分包给个人150万,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发票,我们大家可以把分包这部分款扣除吗,按50万进行差额征收吗?还是必须得按200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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