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本条第(二),(三),(四)款外,交税人的交税行为应为6%.(二)供给运送,邮政,根底电信,修建,房地产租借服务,出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占11%.
(1)一般交税人在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并选用一般的计税方法.核算总价款和分包合同扣除的额定费用后的余额,按预付款率核算2%.
(二)一般交税人在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挑选选用简略的计税方法,扣除总价付出和额定费用后的余额,依照征收率核算.3%.
(三)小规模交税人在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扣除征收总价款和额定费用后的余额按征收率3%核算.
(1)在实施一般税法时,应预先缴交税款(=悉数价款和额定费用-付出的分包).(1+11%)x 2%
(二)简略税法核算的使用应预付税款=(全价和额定费用-付出的分包)(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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