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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9 01:24:24浏览量:24 【字号: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2017年6月1日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公司收到建筑设计企业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交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备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项目,不是针对该建筑企业;对于具体建筑企业,既可以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但应当分别核算。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配置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能一次性备案?

  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建筑行业的出售的收益怎么样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出售的收益,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

  建筑企业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征税的方法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合乎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依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办法来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非货币性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施工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能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公司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除此之外其他甲供材,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不是能够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不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依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既有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在经营地开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在机构所在地开的发票,在经营地开具的发票是否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出售的收益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是必须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还是能由直接提供建筑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企业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怎么样才可以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不是能够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某企业为建筑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是否归属于建筑业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经济业务的实质,二是看合同内容,两者需要相符。

  建筑企业生产自产产品,并用于工程项目的,是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6%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甲供材”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用于销售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能够轻松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比例优惠。以下资料需企业留存备查: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的名字等)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实际开票次数超过1次,须多次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当月预缴税款实际开票次数超过1次的纳税人,可以在次月15日内一次性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36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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