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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重点工程项目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3-28 08:30:01浏览量:256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监控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重点工程项目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点工程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以票控税、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增值税管理。

  第五条市局定期下发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明细表,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税收征管。对跨县(市、区)的工程,由市局指定县(市、区)局管辖。

  第六条各县(市、区)局应指定专人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税收,明确管理职责,并将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情况纳入岗责考核。

  第七条各相关县(市、区)局应主动与当地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及当地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等部门联系,及时获取重点工程的项目名称、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开工日期、投资总额、竣工时间、联系方式、预计税收总额等相关信息。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每笔发票开具及缴税信息,建立税源管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全程动态记录工程建设税收征管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应将所负责工程的供应商名称和材料供应情况报国税部门备案,便于国税部门准确掌握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项目业主)购入货物,必须按规定凭相应的发票付款入账。即在施工过程中外购的所有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水泥预制构件、砂、土、石材、混凝土、沥清及沥清混凝土等等),均必须按规定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据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支付款项。对购自当地的建筑材料,应取得当地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

  第十条对一些外来的施工挂靠、承包人,需要在本地区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交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第十一条对销售建筑材料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国税发票的,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可根据各地实际,选择采取以下方式取得发票:

  (一)督促销售建筑材料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窗口,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并在台帐上登记代开纳税人的相关代开信息。

  (二)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代扣税款后,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窗口,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并在台帐上登记代开纳税人的相关代开信息。

  (三)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领购税控收款机,为不能提供发票的建筑材料销售商并代征税款。代征税款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入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金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执行日常巡查制度,始终盯紧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环节,对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从工程动工提前介入、施工中跟踪监控、完工后及时督促结算、及时开具发票的监控管理,确保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的重点工程项目每月巡查一次,定期对税源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期限、核算方式、纳税情况进行登记。在巡查中,应重点了解工程的进展情况、款项支付情况和发票取得情况。针对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重点工程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堵塞征管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为重点工程管理和税源预测提供依据和信息。巡查要有详细的巡查记录。

  第十五条各相关县(市、区)局应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各工程项目支付建筑材料款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第十六条税务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方面:检查业务的真实性,看有无虚列购进建筑材料或将其他项目(费用)作建筑材料列支;检查建筑材料取得发票来源的合规性,看有无从本管辖区购进的建筑材料取得外地发票的情况;检查发票的合法性,看有无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作废发票、失控发票、套号发票、失效发票等不合法发票。

  第十七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安排专人负责重点项目税收的日常咨询,定期到重点工程施工地开展送政策等服务活动,对重点工程项目办理涉税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服务纳税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凭合法有效发票结算(预付)建筑材料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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