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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公园“树下空间”扩展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6 12:01:45浏览量:273 【字号:

  1.按榕建筑[2018]154号文件“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监理)”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超出部分转账可以吗?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福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榕建招[2018]154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应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1.本项目招标范围:对金山公园内进行修缮及改造:对树下苗木进行梳理,扩展林下休闲活动空间(包括新建小广场、景亭、廊架改造等),增植林下耐阴开花地被、提升林下景观,增设智能化浇灌系统和树下雾喷系统。

  3.招标文件中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4项“投标人不存在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修改为“投标人存在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

  4.因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序号与福建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园林绿化工程)不一致,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做相应修改,详见附件1。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以最后的协议或文件为优先顺序。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工作提供满足办公条件的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内容)本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部和本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⑷承诺书、投标书附表;⑸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⑹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书或工程控制价;⑺招标文件;⑻通用合同条款;⑼标准、规范及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⑽图纸(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⑿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专用条款办理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发包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用电计划、安全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会审后7天内报送给监理人;;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上述文件资料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中标后,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由此引起的工程量清单调整及合同价格调整予以调整。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若有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专用变压器等设备,使用过程中承包人负责看管,使用结束后归还发包人。。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DBJ13—56—2004)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若有)提交一式8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体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及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的最新有关规定(若有)。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向档案馆移交)及竣工归档、备案手续,发包人和使用人予以配合。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交付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发包人可不支付竣工付款。。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器械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应独立安装水、电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的收费标准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因承包人不按标准缴纳该费用,所造成工地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本工程在对绿化用地进行平整前,若发现地面实际标高低于或高于图纸标高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回填或挖掘垫层土方至图纸设计标高,回填或挖掘过程所需的垫层土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仅负责二次搬运及回填,所产生的费用(二次搬运费用及回填过程中的人工费、机械费)通过现场签证且待结算审核后支付。

  5、与土方有关的测量应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单位来测量,测量费由承包人承担。土方开挖回填,应由第三方测量,结算时以第三方测量的数量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土方(含垃圾)处置费用结算按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经城管委审批、确认的运距和运量审核计算,土方虚实方依据省住建厅颁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确定的系数换算。具体按照榕财建[2018]407号文规定执行。

  ①绿化养护期为1年(含100%成活率苗木保活),即从所有绿化种植全部完成、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算起一年,养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种植完工后三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和养护种植物的详细计划及日程,这个计划是种植计划的延续,将种植物养护12个月。对于更换枯树或草的再种植,应从再种植时起至少养护一年的生长期,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补植。

  ④在对枯树、坏灌木以及其他不发芽或死去的植物和草均应予以更换,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期限内做完。

  ⑦日常绿地养护责任为:在养护期内,由承包人对绿地按相关规范进行管理,进行浇水、施肥、除草、修剪、补植、打草、松土、病虫害防治、清除垃圾、绿地保护、保洁等养护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保留2名施工员直至养护期结束,每4亩必须配备1个日常养护人员,苗木在养护期内死亡的由承包人负责补种且养护期顺延。

  ①承包人应在绿化区表土铺设、铺植草皮、苗木种植等主要工序开始前至少两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递交相关植物必要的检疫证明和土壤鉴定证明;

  ②竣工后,承包人应将施工过程所产生的不能打碎的土块、大于25mm的砾石、废弃的树根、树桩和其他垃圾清除并运送至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地点废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④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后3天内,承包人应组织发包人、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设计方及监理方代表前往苗木种植地进行考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项目负责人的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视为未到位,按3.3.5条款未到位人员缴纳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将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和理由报原备案机构备案,变更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条件。项目负责人除发生了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

  除上述原因外,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负责人。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更换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并每次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人民币。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按上述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或按承包人(如承包人愿意)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理。。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止,并按上述3.2.3条约定执行。

  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止,并按3.3.5条约定执行。

  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现场指定一名资格、业绩和信誉不低于专用条款约定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标准。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负责人及时到岗到位,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并保证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保留1名施工员直至养护期结束。

  因特殊情况发生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将变更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理由报原备案机构备案,变更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条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除发生了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

  除上述原因外,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项目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人民币;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绿化工、花卉工、花卉园艺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按上述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或按承包人(如承包人愿意)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理。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必须常驻现场(人员考核标准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按8小时),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项目人员考勤制度: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脸膜签到制度,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班次,经业主批准后必须严格遵守。未及时签到,并在1小时之内办理补签到手续的视为迟到,一个月内迟到三次视为缺勤一天;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缺勤半天。因特殊原因未能签到或签退,但可以证明未迟到、早退、旷工的,必须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事先报业主代表批准后允许计为在岗。业主将派代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未尽职或擅离岗位者视为缺勤。缺勤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人次0.15万元,其它人员每人次0.05万元。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

  (2)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工程所在地国有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1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

  (4)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执行。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组建现场治安保卫机构,承担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在开工后3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在收到预案3日内应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通过审查的预案将同时报业主审批,未通过审查的预案退回承包人重新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监理。经业主审批的预案,应得到严格的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另列单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拨付(若建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现场核实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实以总额计量(不超过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书或工程控制价中所列的金额);(2)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余下的保留金,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若建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必须足额投入使用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验收合格,否则招标人有权予以扣回。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部署(明确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资源供应计划(按照招标项目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提出相应的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组织措施(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难点和对策。。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按监理方要求的份数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按监理方规定的份数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审定确认。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政府拆迁征地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风险。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若非因客观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按照工期完成的,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1)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等不可抗力(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本工程K值)计算,K为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2)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单价,按福州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本招标项目控制价的有关计价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派出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报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单价。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钢材及其他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按《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调整。人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调整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1)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水泥、砂、石、沥青商品混凝土、沥青、商品砼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施工机械使用费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水泥、砂、石、沥青商品混凝土、沥青、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及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福州市未发布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州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及《福州市市政工程材料价格》,《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应的平均价的差额为依据。以上价格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2)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按合同规定允许工程价款调整的,按“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①、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本工程K值)计算,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以下第(二)款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规定计算单价;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①、清单外项目单价按照本工程预算造价编审采用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若无定额标准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报审核单位确定单价。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专用条款特殊规定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7天内在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依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即各期预付款扣回金额=各期工程款支付报表中的本期完成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比例。预付款应从首期工程款(除非首期工程款全部为单独申报的预付款)开始扣回,但预付款的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视违约情形将未扣回的预付款部分扣回或全额扣回。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进度报表,由监理人审核后,经发包人签证,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算范围。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发包人、工程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本项目不适用。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不含甲供材料费及养护费)扣除应扣款后,并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支付进度款,若承包人逾期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最高付至合同价款的80%(不含甲供材料费及养护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供结算资料,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市财政局批复后,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款项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养护移交后,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款项到位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若因财政审批拨付款项延迟,进度款支付相应延迟,发包人免责。

  工程变更程序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1号)规定执行。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对于超概项目,发包人拨付项目工程费用进度款最高付至原审批的项目工程费用概算,当项目各合同段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达到项目工程费用概算后,发包人将不再拨付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还应满足审核单位的要求。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移交单、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补充通知)、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量核对报告、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份数为一式6份,非原始资料需注明原始资料存放处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编制建安工程结算,并送评审机构审核,未按规定时间内送审结算的,结算款将不再拨付,按已拨付的进度款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价。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竣工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率。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限为:一年。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保期内绿化苗木死亡,应及时整改,若受数字城管等投诉、罚款(数字城管案件接件由招标人负责,承包人按规定时间书面反馈及处理,超期处置1件500元;返工(退件)1件1000元;超期未处置1件2000元),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

  (2)承包人发生第16.2.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详专用条款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误期赔偿金额有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扣抵,如确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免予罚款。

  (3)承包人发生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保修金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

  (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承包人还应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并承担其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为投保后15天内,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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