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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2卷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10:36:49浏览量:42 【字号: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全部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五种——《智慧法治》。

  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中的刑事风险与规制——以无人驾驶交通运输系统的数字化转型为切入

  数字化可视化下涉诉信访工作定位及与审判执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以S市J法院的信访工作实践为例

  法治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实证考察与进路探索——以司法服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为楔子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生态保护立法路径选择——以太浦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为例

  1.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中的刑事风险与规制——以无人驾驶交通运输系统的数字化转型为切入

  作者:杨猛(同济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桑珊(同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城市数字化转型是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驱动的城市发展模式与实体形态的结构性转变。交通运输系统数字化转型事关城市运行与民众出行,作为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核心环节,其发展的重点是实现技术多领域驱动和主体多元化参与的进,其中无人驾驶技术的技术革新与刑事风险需要我们来关注。基于无人驾驶情形下操作行为的“黑箱性”、使用主体的不特定性及危害结果的不可控性,无人驾驶智能技术引入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后将产生上、下游研发端和使用端的双重刑事风险,进而对传统刑法体系中的责任主体、主观罪过、结果归属认定造成冲击。因此,要明确辨析人工智能责任主体资格、明晰多方主体责任分配、重构因果关系理论,预控与规制城市数字化转型中的刑事风险。

  关键词:城市数字化转型 交通运输系统数字化 无人驾驶技术 刑事风险规制 数字技术 人工智能

  2.论数字化转型中的民事证据真实性标准——以基础融贯论与诠释学循环为方法

  内容摘要:数字化转型浪潮下,微信聊天记录、区块链证据等各类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大范围的应用,向证据真实性认定发起紧迫挑战。证据真实性标准解答的是“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须达到何种可靠程度”的问题,相较其他证明标准,其置身于更微观的诠释学循环系统,指涉依托于印证和经验法则的证明力判断而非前置的证据能力判断。基于基础融贯论与诠释学循环方法、借助“纵横字谜”类比,证据真实性标准应为“优势盖然性”而非“高度盖然性”。这为具体证明责任转换提供明确依据,使《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第1款、第94条的解释学展开有的放矢。结合当事人自认、具体化义务、事案解明义务与文书提出命令,可更好回应数字化场景的证据真实性问题。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 电子证据 证明标准 真实性标准 基础融贯论 诠释学循环

  内容摘要:社区数字化治理是一种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工具来提高社区治理效率和质量的治理方式,它涉及到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等技术与社区治理结合的创新实践。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社区数字化治理也存在法律风险。通过对社区数字化治理的认知,社区数字化治理有几率存在:居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隐患、治理主体法律责任缺位、居民隐私权保护的困难等问题,探索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构建居民个人信息的监督救济制度、治理主体以“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赋予社区居民“消费者评价权”、政府赋权促进社区协同治理以及以“数字枫桥”的理念来化解纠纷矛盾的方式来进行防范。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社区 数字化治理 法律风险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数字枫桥”

  内容摘要:“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提出是对数字信息化时代的理性回应,其承载着重要的价值期待与制度要求。从政策规范与机制设计层面检视政府的现实建设动态能够理解数字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转变的缘由,明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任旧存在张力。在这一迈进过程中,政府面临着政策交杂重叠、区际建设进程差异大、数据缺乏安全性与流通性、部分行政行为程序缺省或权力行使越界等困局。在把握数字法治政府的价值期待与建设要求基础上,因循问题指引路径选择的理路,应当将整合碎片化的政策规范并优化数字资源配置,保障数据安全同时激活数据流通价值,分类型匹配行政程序,建构政府、公众与企业三者间的良性关系,守持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未来进路。

  内容摘要: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社会整体迈入了数字化发展阶段,数字化业已成为21世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宏大背景。政府数字化治理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方式,促进了决策过程的民主化。但与此同时,政府数字化治理面临着挑战和限制,如数字鸿沟和数字排除、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以及公民参与过程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对此,应在借鉴国外通过在线参与平台、数据开放和透明度措施以及协作式和伙伴关系的方法推动公民参与的实践基础上,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和培训,提升数字治理平台的可访问性和使用者真实的体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并重视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

  关键词:政府治理 数字政府 公民参与权 数字化治理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决策

  内容摘要:数据特区是在面临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产权不明晰、政府数据未进入市场等客观现实时,国家允许地方通过地方性立法方式保障探索数据资本化等制度创新、实现数据要素优化配置的举措。建设数据特区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数据特区应制定地方性数字化的经济促进条例或者地方性数据条例,重点规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模式,以政府数据开发为突破口,逐步扩大可开发的数据规模和按照公有数据要素资本化和私有数据要素资本化分配数据要素创造的价值等内容。

  内容摘要:伴随着数字化的经济的快速崛起,我国增值税的税制和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增值税的税制受到挑战,主要体现为纳税主体过于分散,自然人纳税征管困难,适用税目、税率不明,课税对象及其价值不易确定等方面。另一方面,增值税的传统征管模式也不合时宜,如数字交易纳税遵从不高、纳税申报存在漏洞,“以票控税”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受到冲击,税务机关征税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等。针对上述挑战,应采取如下对策:第一,要完善增值税的税制,厘清纳税主体、简并增值税税目和税率以及明晰课税对象等。第二,要改变增值税税收征管的模式,创新增值税申报方式,形成以“双凭证”为载体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建立专门的数字化的经济征管部门,增强税务部门“以数治税”能力;改进增值税税务登记方式,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监督管理体系。第三,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热情参加国际税收征管规则制定。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提升我国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增值税的征管水平,推动我们国家数字化的经济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数字政府建设是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服务数字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的必然要求,其过程面临数字鸿沟、信息安全、算法侵蚀等风险。为应对规范稀缺与价值模糊带来的双重挑战,数字政府建设必须与法治政府建设进行有机结合,规范上健全统一标准,追求良法善治;价值上满足人民需求,保障人民权益,坚定人民立场。数字法治政府一体推进可以充分的发挥法治规则治理、价值引领的作用,有效扩展数治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功能,实现政府施政内外部的良性发展,建成人民满意、公众参与、高效安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现代化政府。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治理 数字社会 信息安全 法治规则

  内容摘要:数字化的经济时代,企业面临数字化转型。企业数据权属不清带来的众多问题使企业数据产权化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与积极探索的新课题。洛克财产权理论、权利客体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均从不同角度为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提供学理基础。在制度探索的过程中,现行制度解释论难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构建专门性的企业数据产权规则才能破除企业数据法律属性多元衍变、利益关系交织复杂所带来的现实障碍。以企业加工处理与否和程度为标准,可以将企业数据产权客体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从而形成企业数据类型化框架,在此框架下进一步实现绝对排他支配或有限排他支配的企业数据分级分类确权规则,最终实现企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 数据要素市场 企业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内容摘要:数据可视化大范围的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动态监管、风险防控、决策治理等领域,是直接面向用户的交互窗口,关系到数据价值的最终实现,在数据管理和运用体系中作用重大,也对社会的发展、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结合基层检察实务的现实需求和当前数据可视化的应用形态,有必要结合检察数据治理试点,借鉴数据可视化的基本方法论,进一步探索创新检察数据可视化的实务应用。具言之,要从数据治理团队的运作、数据定制服务的探索、数据技术路径的演进以及数据基础平台的构建等方面,推动检察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

  内容摘要: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过程中应将“数字检察”作为一种范式加以深入研究与实践。“数字检察”范式因应“数字中国”战略与“数字化转型”背景而生,虽然仍面临数据质量低、数据来源少、技术不够先进等困难,但这一范式显示出的业务赋能一体化及社会治理综合能力提升、检察业务智慧再造等前景可期。“数字检察”范式的实践可从数字赋能业务、数据强化监督、数字科学管理等途径展开,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建设统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处理平台,落地各项检察数字应用场景,从而更加广泛推动检察工作的质效提升,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城市数字化转型。

  关键词:数字检察 检察工作现代化 城市数字化转型 业务赋能一体化 大数据 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案件质量评估是衡量司法运行效果的重要机制,但实践中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结果轻过程及重整体轻个案等三重困境,其本质原因是数字化转型不充分。伴随智慧司法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思维亟需实现数字化转型。首先,评估立场的价值取向需从依赖主观判断的现象评价转为以司法决策为核心的本质评价,且事实取向应由人工评价变为智能审判系统的自动评价。其次,评估要素应把握目标决策在整体决策网络中的定位,将承载司法信息的决策文本作为评估对象,把决策被引情况作为评估核心,以此来构建科学的评估模式。最后,案件评估实践需落实数据获取、标准设置、评估效用和责任承担四项要求,实现数字化背景下案件质量评估思维的整体转型。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估 数字化转型 司法决策 司法运行效果 智慧司法 司法效率

  作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主持人:王宇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课题组成员:王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李振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黄红红,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夏万宏,闵行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赵宇翔,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王明森,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卢进,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陈帅,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宋召远,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王群,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韩枫,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司法评价面临对象多样、手段升级、法益重合的现实挑战,出现定性混乱、罪量标准不一、罪刑显著失衡等问题。根源在于刑法规范供给不足,与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前置性法律衔接不畅。在数据安全立法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今天,刑法先行的保护思路难以适应数据前置性立法理念,数据分类分级为数据安全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具备极其重大功能。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能够准确的通过数据安全的法益性质及其所受侵害,准确评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罪量,并厘清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财产犯罪、个人信息犯罪的区分标准。可以运用实质解释方法,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确定刑法中的数据内涵和数额标准,对罪状中的“情节严重”做规范阐释,区分数据类型建构数据规模与犯罪后果相结合的入罪标准。

  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犯罪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数据合规 企业合规 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在算法时代下,得益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法律个性化出现了新的可能。个性化的算法微指令可能在诸多法律领域中得到运用。相较于规则与标准,微指令在立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守法成本上具有全方位的优势。在微指令的适用上,拟适用领域的结构化程度、适用的损益权衡、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害风险是重点判断标准。整体上看,法律的算法个性化会从立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影响现行法律体系的运行。

  内容摘要: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表明,行政检察领域的检察大数据战略仍属于1.0时代,存在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融入程度较浅以及数据赋能动能不明显的问题。在实践模式上,方法论意义上的大数据赋能与实体性意义上的大数据赋能并存,电子形式数据尚未完全取代纸质形式数据,数据来源渠道相对集中、单一,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数据挖掘不足的问题。因此,对于未来进一步推进行政检察与大数据战略的融合,应突破思想认识。推动“内部挖潜”与“外部借力”有机结合、实现模型推广与技术保障要协同。

  内容摘要:智慧法院重要战略设计提出之后,互联网技术在法院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技术有助于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益于提高查控财产效率,利于优化财处置产效果,有利于提升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比率,促使法院民事执行工作高质高效发展。然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化解民事执行难题,仍需要解决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执行信息系统间互不联通、申请与被申请执行人权利被忽略、财产隐匿更便捷且财产类型更多样等方面的实践困境。对此,应当健全通过互联网推进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构建联合互通的法院互联网执行信息系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建立统一的虚拟财产评估制度和法律法规,从而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发挥互联网技术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积极效用。

  内容摘要:学界虽对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形成较为成熟的探讨,但对内部监督研究不足。通过规范梳理、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存在运行失灵现象,而外部又缺乏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我国行政执法陷入无有效监管的境地,严重威胁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立足“专门监督”的检察权定性,通过梳理人大监督权、检察权、监察权三者与行政权间的关系,并充分考虑通过检察权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性,应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运行的失灵问题。对此,应在“行政自制”理论指引下,考虑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以递进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检察监督,并以数字检察赋能检察监督行稳致远。

  内容摘要:顶层设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数据确权逐渐成为当下我国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治理需求的必由之路。既有研究多数脱离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宏观背景,导致具体研究与实践需要相脱节。多数既有研究认为,数据产权缺失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交易市场准入难、资产评估定价难、交易风险监管难。然而,数据产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面对数据要素市场失灵的真正症结有心无力。基于此,我国应暂时搁置企业数据确权方案,三管齐下以匡正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失灵:放宽数据交易市场准入并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以合理配置各方权益,压实交易机构主体责任并强化市场安全保障,从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

  关键词: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确权 数据交易市场准入 数据价值评估 交易机构主体责任

  作者:严嘉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昊(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胡浩翔(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的前提,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在数据确权登记制度和数据确权方式制度尚存在模糊性。跨境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交易需求潜能有待进一步释放。数据安全是跨境数据交易的根本,其关系到公民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与国家数据安全,尚需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数据确权登记的唯一性、建立数据公证制度、数据确权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是破解数据确权模糊性的有效路径。完善数据交易机制则应当从拓展可交易数据范畴、明确跨境数据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跨境数据交易设定参考价格区间三个角度入手。在数据安全监管方面,数据交易所应当探索建立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综合交易机制,为数据企业提供个人隐私数据匿名化处理指引,推动企业确保数据合规。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保障市场主体处理使用数据资源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促进数据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是对立法司法提出的时代课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数据权益纠纷,考量竞争性财产权益、竞争关系、行为正当性、多重利益衡平几大要素,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数据权益;但是回避企业权利诉求、适用范围有限、缺乏司法预期等问题日益凸显。依托于权利束理论的数据财产性权利的分置设计为司法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赋予不同主体。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利益保护、合同利益保护等多重司法保护路径的兼顾共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据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保护 企业合规 数据财产权

  内容摘要:技术+法律的数字法治模式正逐渐成为共识,数据交易市场化还是法治化都离不开技术应用的支持。反之,技术价值得不到规则层面的确认,技术开发也会因缺乏合法性而失去发展动力。算法信任的基石应当是数据算法公信力,依靠国家政府对算法的监管构造公信力,以国家数据局作为监管算法的核心机构,国家数据局应当依据数据交易的特定场景制定相应的算法监管内容和标准,对算法进行全流程监管。在算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上,数据交易各方应当建构算法合约自治性,从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出发,以数据源、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中建构合约自治性,实现数据交易的契约精神。最后,则是回归数据交易的算法技术本质,从算法全流程中建构机器算法技术性,从算法流程的获取、分析和应用阶段进行算法的技术剖析,从而从底层逻辑建构对算法的技术信任。

  内容摘要: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正处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困境中。通过一系列分析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缺位的成因,并结合试点经验和学者观点构建有益于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设计。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缺位重点是劳动关系与职业伤害保障呈捆绑状态。现有试点下的“工伤保险”模式、“商业保险”模式、“职业伤害保险”模式中单工伤保险模式有一定可适性。平台的“软控制”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弱从属性”等新特征表明了单工伤保险模式的设计应有所变通,具体而言可以对单工伤保险制度在参保强制性、缴费机制设计、工伤认定及待遇水平等方面作出灵活变通。

  关键词:新业态从业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 工伤保险 数字化转型 网络站点平台 劳动保障

  内容摘要:在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一种新兴资产,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有助于推动信用经济的发展。同时,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牵涉国家的金融安全与数据安全。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序自由流动是应然状态。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面临法律规范不健全、跨境流动监管不足、事后救济不力以及欧美范式的挑战等多重困境。为此,应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的专项法律规范,厘清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加强企业信息合规建设,规范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程,改善救济乏力的局面,深化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

  作者:吴星(上海社科院博士研究生),熊婷(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法务经理)

  内容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因过于抽象和概括,在适用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新修订的“互联网条款”由于自身周延性不足也不宜被广泛适用于调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始至终坚持“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的基本理念,而类型化的方法是破解互联网无序竞争乱局的绝佳选择,其在很大程度上既可防止一般条款被滥用的风险,也对司法的自由裁量与日后类型的整理与规范起到非消极作用。因此,依据市场竞争中被侵害对象的不同,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概括为权利侵害型和利益受损型两种,并具体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内容摘要:跑分活动为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通道,主要出现资金池型跑分、虚拟币型跑分、电商交易型跑分三类,对多种犯罪形成促进风险。客观方面,应肯定跑分符合洗钱行为的性质,可根据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判断其行为对象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界分洗钱行为与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根据其行为是否形成资金池,危害支付安全,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上游犯罪的类型进行进一步罪名认定。主观方面,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与可能性认识,不包括应当知道,根据各罪名进行区别认定。规制跑分活动,应采取增加犯罪成本、消减犯罪收益的思路,事前强化身份识别,提高违法难度,事中明确机构主体义务,强化监管监测,事后完善行刑衔接,消减犯罪激励,运用多元化规制手段形成治理合力。

  作者:陆才华(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耿哲(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协调监督科)

  内容摘要:民主法治是乡村发展的基石,司法部、民政部自2003年起开展了九批次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提升乡村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文明美丽宜居乡村形成了优良的示范和引领效应。通过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回头看”和对上海市金山区创建情况的分析,发现创建活动与时代发展、乡村发展保持同频共振,存在“党组织建设权重明显地增加、村级治理要求更趋精细、以法治为内核的基层民主协商成为新风尚、法治创建从普法守法向深层次发展、产业发展‘二退三进’、乡村生态人居优化乡风文明和谐”六大显著特点。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党领导三农工作持续发力,统筹推进组织振兴、产业振兴、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工作全方面开展,民主法治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保障,对民主法治村的创建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发展建议。

  1.数字化可视化下涉诉信访工作定位及与审判执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以S市J法院的信访工作实践为例

  作者:董春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邵安妮(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涉诉信访处理与审判执行工作均系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是实际解决人民群众困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S市J法院围绕健全工作体制、理顺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探索建立以涉诉信访名册为主体的基础数据库,细化信访预防等级评估标准及配合监督机制,依托信息化构建信访工作和“四类案件”监管闭环等途径,充分的发挥信访的预警、提醒功能。同时,借助上级法院大数据平台分析信访动态,把握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构建信访建议和反馈等机制,反促提升办案效果,达到促进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强化涉诉信访智能监管,实现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的良性互动,功能互融互补。

  内容摘要:环保立法具有跨界性,在寻求一体化发展的长三角地区具有示范先行意义。通过解读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文本与立法过程,分析现行长三角地区省级协同立法由于地方存在位势差异、协同动因不足、工作机制不具体等原因,导致法律文本不一致、协同节奏不协调、协同机构地位不明、制度性保障缺失等问题,探索通过明确协同立法主体地位、创新协同立法形式、加强立法保障机制,促进区域协同立法走向成熟。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 长三角地区一体化 环保立法 地方组织法 协同立法

  3.法治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实证考察与进路探索——以司法服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为楔子

  内容摘要:目前,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开发建设已进入加速期,加快建设打造国际开放枢纽,必然需要营造国际一流的商务生态环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服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主要承担者之一,直接肩负着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的重任。通过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涉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案件情况做实证分析,对当前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在法治保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成因及其法律完善路径进行深入阐述,可概括揭示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在法治保障方面面临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回应之策,以期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法治保障提供有益参考,着力提升法治保障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司法加速度”。

  关键词:虹桥国际开放枢纽 法治保障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营商环境 司法职能 法院管辖

  4.“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生态保护立法路径选择——以太浦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为例

  作者:王谦谦(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复旦大学“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暨环境资源与能源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主旨在“一体化”,绿色法治一体化则更是题中之义。而河流由于其自身的动态存在,以其自然之姿态诠释了流域生态保护一体化之必然。作为太湖流域中的典型跨行政区域河流,太浦河流经江苏省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和上海市青浦区,承担泄洪、航运及供水等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类型,流域内的各生态要素密切相关,流域上游和下游之间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当前管理和保护流域水环境的最大挑战之一。为实现太浦河流域生态法治一体化,厘清与太浦河流域相关现有立法,分析太浦河流域现有立法体制之局限,以立法法为指导,选择适宜的立法路径,建立协调完善的太浦河流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 生态保护立法 流域法治 系统治理 统一立法 分别立法

  作者:张子强(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罗朝晖(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共性”特征,需要运用系统观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跨区域协同执法。从系统论角度看,中国传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同执法系统,错误地把“行政主任部门”确立为系统的元素,在结构上将元素之间的协同关系限缩在执法活动,没形成紧密的协同关系,在外部环境上忽视了同区域协同法治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互动,最后导致系统整体功能受限。对此,需要将“执法职能”确立为元素,通过区域内执法职能的集中和下移完成元素优化,从加强元素间的组织联系、信息共享和协同范围三个方面密切协同结构,完善与其他系统的互动机制,以此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同执法的功能。

  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2卷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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