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许安排不得施行。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议施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实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则的程序,制造并当场交给查封、扣押决议书和清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越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衬托延伸,可是延伸期限不得超越三十日。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对物品需求进行检测、查验、检疫或许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查验、检疫或许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查验、检疫或许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清晰,并书面奉告当事人。检测、查验、检疫或许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或许损毁;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对查封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行政机关衬托托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许私行搬运、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的丢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纳查封、扣押办法后,应当及时查清现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议。对违法现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不合法资产予以没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毁掉的,依法毁掉;应当免除查封、扣押的,作出免除查封、扣押的决议。
免除查封、扣押应当当即交还资产;已将鲜活物品或许其他不易保管的资产拍卖或许变卖的,交还拍卖或许变卖所得金钱。变卖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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