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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企业重点税种高频涉税风险及合规思路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09:33:58浏览量:27 【字号:

  随着税务系统的一直在升级和发展,金税四期作为最新的税务管理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施。金税四期不仅是税务信息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对企业合规经营和税收风险控制的重要考验。本文将针对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重点税种高频涉税风险及合规思路进行探讨和分析。

  【案例1】20X2年10月8日,昆明甲饮料制造公司与大理某超市签订了一份饮料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3000万元 ,货物于次日发给大理某超市,双方约定货款在2022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但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收款日期。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

  【案例2】20X2年10月8日,昆明甲饮料制造公司与大理某超市签订了一份饮料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3000万元,货物于次日发给大理超市,双方约定货款在2022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其中第一次支付的时点为10月31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40%,第二次支付的时点为11月30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40%,第三次支付的时点为12月31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20%。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汇拓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X3年将自产成本5000元电脑用于广告宣传赠送给客户,该电脑正常出售的公允市价为不含税6000元。公司如何做正确的财税处理呢?

  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集团公司无息借款给集团内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无息借款给集团以外的企业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公司集团登记证》;成立公司集团需要具备三个门槛: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即: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的公司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属于公司集团。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但各地有不同规定,需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根据《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冀市监发【2020】18号)的通知要求,申请设立冠“河北”行政区划的公司集团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①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④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1)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所售货物或服务等税率开具发票;

  (2)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政府补贴收入”的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政府补贴如果是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成本费用在A105040表调整;如果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但也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需要填写在A105000表第8或24行不征税收入相关行次进行调整。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能税前扣除,通过A105080表调整。

  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 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即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提示:以上所述行业指提供上述“服务或者销售货物”/(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口径-第七条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的占比在50%以上。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链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是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③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答:研发用材料必须要有领料单、领料单上须有相关研发人员签字、同时须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名称。财务核算时须根据领料单记录的内容核算相应研发项目的费用。企业的原材料收发存报表应尽可能注明研发领料,计入研发用材料的数量须与领料单一致,单价须与材料账一致,领料人必须为研发人员且须与研发项目相关。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施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施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式等)的摊销费用。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用于研发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PROC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PROC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反映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非货币性资产的摊销。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历史悠远长久的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很看重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防控机制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陶继武和记者说,企业在财务部门设有独立的税务工作组,专职负责内控监督。企业所有生产环节中的涉税事项,包括书面合同签订、原材料出入库、职工薪酬发放、研发技术、重大事项方案制定等,工作组都会全程参与或监督。

  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高效运转,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最近3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公司基本未曾发现税务风险点。

  ——以上内容来自东奥实操就业娟子老师直播稿件,仅供学习,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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