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背本条例规则,未经答应出产、出售民用爆破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出产、出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法出产、出售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答应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出产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没收不合法出产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答应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出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不合法出售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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