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包含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办理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民用爆破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破物品: (一)爆破器件,包含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体系、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焰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以为需求办理的其它爆破物品。民用爆破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发布。 第三条 民用爆破物品(以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破物品的出产、贮存、出售、购买、运送、运用,有必要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严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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