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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16 09:12:39浏览量:97 【字号:

  《公安部关于修正〈火灾事故查询规矩〉的决议》现已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标准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火灾事故查询作业,完善火灾事故查询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议对《火灾事故查询规矩》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正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其消防监督规模内产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正为:“火灾事故查询由火灾产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逝世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许逝世、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

  “(二)一次火灾逝世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

  “(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许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一次火灾逝世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许逝世、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丢失的火灾事故查询,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践作出统辖规矩,报公安部存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火灾产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火灾现场状况,扫除现场险情,保证现场查询人员的安全,并开始划定现场关闭规模,设置戒备标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操控火灾闯祸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求进行专门性技能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判定安排进行,并与判定安排约好判定期限和判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正为:“有人员逝世的火灾,为了确认死因,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当即告诉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能部分进行尸身查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能部分应当出具尸身查验判定文书,确认逝世原因。”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正为:“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答应的医疗安排具有执业资历的医师出具的确诊证明,能够作为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确认人身损伤程度的依据。可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判定: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祸成因的确认”修正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确认”。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依据能够扫除的起火原因”修正为“以及有依据能够扫除和不能扫除的起火原因”。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正为:“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制造火灾事故确认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恳求复核的权力。无法送达的,能够在作出火灾事故确认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许特别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展开消防技能查询,构成消防技能查询陈述,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严重以上的火灾事故查询陈述报公安部消防局存案。查询陈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正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确认有贰言的,能够自火灾事故确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提出书面复核恳求;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有贰言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恳求人的基本状况,被恳求人的称号,复核恳求,恳求复核的首要现实、理由和依据,恳求人的签名或许盖章,恳求复核的日期。”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正为:“复核安排保持原火灾事故确认或许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确认的”。

  将第二款修正为:“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受理复核恳求的,应当书面告诉其他当事人,一起告诉原确认安排。”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正为:“复核安排应当对复核恳求和原火灾事故确认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能够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损坏的,能够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检查期间,复核恳求人撤回复核恳求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停止复核。”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正为:“复核安排应当自受理复核恳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并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二条规矩的时限送达恳求人、其他当事人和原确认安排。对需求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或许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安排担任人同意,复核期限能够延伸30日。

  “原火灾事故确认首要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确认正确的,复核安排应当保持原火灾事故确认。

  “原火灾事故确认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安排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确认或许责令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并吊销原确认安排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

  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正为:“原确认安排接到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的复核决议后,应当从头查询,在15日内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

  “复核安排直接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和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前,应当向恳求人、其他当事人阐明从头确认状况;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书,应当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二条规矩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安排存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能够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五条的规矩恳求复核。”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正为:“依照有关规矩应当给予处置的,移交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十九、在第四十五条中添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计算居民、乡民住所火灾,依照公安机关挂号的家庭户计算。”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正为:“本规矩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矩是指作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依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正〈火灾事故查询规矩〉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标准火灾事故查询,保证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矩。

  第三条火灾事故查询的使命是查询火灾原因,计算火灾丢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经验。

  第五条火灾事故查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实施;没有建立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帮忙公安机关火灾事故查询部分维护火灾现场次序,维护现场,操控火灾闯祸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其消防监督规模内产生的火灾。

  (一)一次火灾逝世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许逝世、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

  (二)一次火灾逝世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

  (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许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安排查询一次火灾逝世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许逝世、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查询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丢失的火灾事故查询,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践作出统辖规矩,报公安部存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早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照本规矩第六条的分工担任查询,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予以帮忙。

  对统辖权产生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指定统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担任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统辖权产生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火灾事故查询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以为必要时,能够查询下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统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使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展开火灾事故查询作业。

  第十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当即陈述主管公安机关告诉具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公安机关刑侦部分接到告诉后应当当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查询;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予以帮忙: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校园、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维护单位、邮政和通讯、交通枢纽等部分和单位产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产生火灾需求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帮忙查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或许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查询专家帮忙。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查询程序的,能够由1名火灾事故查询人员查询,并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二)查询造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产生进程、火灾烧损的首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状况;

  (四)奉告当事人查询的火灾事故现实,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应当采用;

  (五)当场制造火灾事故简易查询确认书,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许捺指印后交给当事人。

  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查询确认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存案。

  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矩适用简易查询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火灾进行查询时,火灾事故查询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能够延聘专家或许专业人员帮忙查询。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火灾事故查询专家组,帮忙查询杂乱、疑问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帮忙查询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定见。

  第十六条火灾产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火灾现场状况,扫除现场险情,保证现场查询人员的安全,并开始划定现场关闭规模,设置戒备标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操控火灾闯祸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火灾事故查询需求,及时调整现场关闭规模,并在现场勘验完毕后及时免除现场关闭。

  第十七条关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关闭的规模、时刻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状况杂乱、疑问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同意,能够延伸30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依据查询需求,对发现、补救火灾人员,了解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闯祸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问询。对火灾闯祸嫌疑人能够依法传唤。必要时,能够要求被问询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问询应当制造笔录,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和被问询人签名或许捺指印。被问询人回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从火灾现场勘验规矩,采纳现场照相或许录像、录音,制造现场勘验笔录和制造现场图等办法记载现场状况。

  对有人员逝世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对尸身外表进行查询并记载,对尸身在火灾现场的方位进行查询。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阅人签字。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张贴标签,标明火灾称号和封装痕迹、物品的称号、编号及其提取时刻,由封装人、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依据查询需求,经担任火灾事故查询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当照相或许录像,制造现场试验陈述,并由试验人员签字。现场试验陈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求进行专门性技能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判定安排进行,并与判定安排约好判定期限和判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能够依据需求托付依法建立的价格鉴证安排对火灾直接财产丢失进行判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逝世的火灾,为了确认死因,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当即告诉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能部分进行尸身查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能部分应当出具尸身查验判定文书,确认逝世原因。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答应的医疗安排具有执业资历的医师出具的确诊证明,能够作为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确认人身损伤程度的依据。可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判定: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供给的由价格鉴证安排出具的判定定见,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检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熄灭之日起7日内向火灾产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照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丢失,并附有用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建立的价格鉴证安排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丢失判定定见以及查询核实状况,依照有关规矩,对火灾直接经济丢失和人员伤亡进行照实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依据现场勘验、查问询询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见等查询状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确认。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现已查清的,应当确认起火时刻、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确认起火时刻、起火点或许起火部位以及有依据能够扫除和不能扫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在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前,应当招集当事人参与,阐明拟确认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定见;当事人不参与的,应当记载在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制造火灾事故确认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恳求复核的权力。无法送达的,能够在作出火灾事故确认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许特别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展开消防技能查询,构成消防技能查询陈述,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严重以上的火灾事故查询陈述报公安部消防局存案。查询陈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后,当事人能够恳求查阅、仿制、摘抄火灾事故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查验、判定定见,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自接到恳求之日起7日内供给,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分处理的依法不予供给,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确认有贰言的,能够自火灾事故确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提出书面复核恳求;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有贰言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恳求人的基本状况,被恳求人的称号,复核恳求,恳求复核的首要现实、理由和依据,恳求人的签名或许盖章,恳求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复核安排应当自收到复核恳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告诉恳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受理复核恳求的,应当书面告诉其他当事人,一起告诉原确认安排。

  第三十七条原确认安排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复核安排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交火灾事故查询檀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安排应当对复核恳求和原火灾事故确认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能够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损坏的,能够进行复核勘验。

  第三十九条复核安排应当自受理复核恳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并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二条规矩的时限送达恳求人、其他当事人和原确认安排。对需求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或许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安排担任人同意,复核期限能够延伸30日。

  原火灾事故确认首要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确认正确的,复核安排应当保持原火灾事故确认。

  原火灾事故确认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安排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确认或许责令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并吊销原确认安排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

  第四十条原确认安排接到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的复核决议后,应当从头查询,在15日内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

  复核安排直接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和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前,应当向恳求人、其他当事人阐明从头确认状况;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书,应当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二条规矩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安排存案。

  复核以1次为限。当事人对原确认安排从头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能够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五条的规矩恳求复核。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在火灾事故查询进程中,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立案侦查;涉嫌其他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查询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分查询处理。

  对通过查询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奉告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载在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向有关主管部分移交案子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人同意后的24小时内移交,并依据案子需求附下列资料:

  (四)问询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验、判定定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分应当自承受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子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决议。依法决议立案的,应当书面告诉移交案子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移交案子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退回檀卷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矩给予责任人员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产生、延伸和丢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户”, 用于计算居民、乡民住所火灾,依照公安机关挂号的家庭户计算。

  (三)本规矩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矩是指作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查询中有关逃避、依据、查询取证、判定等要求,本规矩没有规矩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履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矩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15日发布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规矩》(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规矩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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