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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12:08:41浏览量:51 【字号:

  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公司能够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公司能够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4.201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一直处在筹建期,2020年12月开始才取得出售的收益,且12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该纳税人2021年是不是能够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超过则2020年及2021年均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5.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若仅提供场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有提供配套服务,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2011年用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另外一个企业,要不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以净资产投资入股,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不动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一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有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的,可以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如与投资方不一同承担风险,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盒装牛奶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增值税税率为13%。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有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营收,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够适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营收,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够适用于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10.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要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一条规定:“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13.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不允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出售的收益,2021年是不是能够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出售的收益,2021年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因此,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后行权,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要不要重新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做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做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不需要调整,不需要重新备案。

  23.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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