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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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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议》现已2021年9月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省人民政府决议:

  一、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造税实施细则》等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正(附件2)。

  一、广东省城市维护建造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9日粤府〔1985〕46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正)

  二、广东省衡器处理方法(1989年11月6日粤府〔1989〕135号发布)

  三、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档案处理规则(1990年5月16日粤府〔1990〕49号发布)

  四、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用具处理方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正)

  五、广东省保存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1年8月2日粤府〔1991〕99号发布)

  六、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作业若干规则(1993年5月12日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

  九、广东省价格调理基金处理规则(2009年11月16日粤府令第141号发布)

  十、广东省木材运营加工运送处理方法(2011年6月14日粤府令第159号发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第2次修正)

  十一、我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处理试行方法(2015年4月20日粤府令第213号发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正)

  十二、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维护规则(2004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94号发布)

  一、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发布)

  (二)将第十条修正为:“交税人改变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搬运,房子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租借或经营,应于房产税交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将第十一条修正为:“房产税的征收处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则者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则处理。”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方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2次修正)

  将第二十五条修正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衍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检疫,制止运出疫区。”

  三、广东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1月4日粤府令第130号发布)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修正为“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五条修正为:“交税人运用土地的位于地址、面积、用处及改变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搬运、土地面积添加或削减等事项应于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备操控处理规则(2012年1月19日粤府令第167号发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正)

  五、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维护区处理方法(2013年9月3日粤府令第192号发布,2019年9月23日粤府令第266号修正)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契合维护区总体规划”修正为“应当契合疆土空间规划、维护区总体规划”。

  第二款修正为:“海龟自然维护区的处理、维护、科研、科普等公益性设备建造运用的土地,由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依法向不动产挂号安排请求不动产挂号。自然维护区内的海域归入公益性用海,由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依法向不动产挂号安排请求海域运用权不动产挂号”。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因非损坏性的科学研究、教育实习、标本收集等活动需求进入海龟自然维护区缓冲区的,应当向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提交请求和活动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将第十二条修正为:“在海龟自然维护区试验区展开观赏、旅行活动的,由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编制计划,计划应当契合自然维护区处理方针。

  “在海龟自然维护区安排观赏、旅行活动的,应当严厉按照前款规则的计划进行,并加强处理;进入海龟自然维护区观赏、旅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的处理。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制止在海龟自然维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打猎、捕捉、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炸等损害维护区生态环境和损坏海龟日子休息场所的活动。”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违背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在海龟自然维护区范围内进行采伐、放牧、打猎、捕捉、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炸等损害维护区生态环境或许损坏海龟日子休息场所活动的,在外围维护带范围内不合法捕捉、养殖、杀戮海龟,以及生意、占有、使用海龟、海龟卵及其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维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则予以处置。”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正为:“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展开观赏、旅行活动未编制计划或许编制的计划不契合海龟自然维护区处理方针的;

  六、广东省建造工程造价处理规则(2014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05号发布)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也能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当”修正为“也能够托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当”。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应当招标的建造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最高招标限价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安排备检”。

  (十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制止其参与国有资金出资的建造工程的计价活动”,删去第三款。

  (十三)将第四十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修正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违背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则的”修正为“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则的”,第二款中的“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修正为“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违背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则”修正为“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则”,“违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修正为“违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违背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则的”修正为“违背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则的”,“违背第三十三条第(五)至第(七)项规则的”修正为“违法第三十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则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修正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正为“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修正为“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修正为“第三十一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修正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七、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处理规则(2015年2月15日粤府令第209号发布)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经营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等部分同意文件的复印件”修正为“经营执照、公共卫生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卫生”修正为“卫生健康”,“工商”修正为“商场监督处理”。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正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正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八、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维护区处理方法(2017年3月6日粤府令第233号发布,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中的“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正为“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将第十二条修正为:“自然维护区内未确定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其土地运用权划归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并由自然维护区处理安排依法向当地不动产挂号安排请求不动产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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