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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还是劳务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01:28:00浏览量:28 【字号:

  原标题:最高院: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建工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有时候易产生混淆。但是,两种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别是一旦认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当事人相对有利。下面通过一个最高法的判例浅析该两种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工程,2017年4月12日,该公司指派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两原告伍玉勇、伍卫星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T梁预制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将1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押金转入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后因项目未开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觉得自身从未入场,没有与被告发生过实质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返还项目押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答辩期间,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梁场建设、预制T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约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卫星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10万元押金转入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劳务承包协议慢慢的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伍玉勇、伍卫星诉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刘江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处理了上百起民商事、刑事案件,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先后为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及旗下数家公司等企业来提供法律诉讼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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