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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实际节省电费的能否向甲方主张服务费?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下载 作者:米乐体育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4-28 09:40:03浏览量:37 【字号: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放宽了用户对选择计费方式变更的诸多限制,尤其对于用电大户企业来说属于利好政策。但基于电力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尤其是电费支出较高的生产型企业来说,如何明智的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用电方式以节省电费支出,成为重要课题。

  需求之下,通过研究电力行业、电力业务本身特点以及国家对于用电的政策,制定一套适合于特定企业的节省电费的方案,这中间还包括利用国家政策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服务于企业,还可以为企业实际节省电费支出。该种服务合同模式下,甲方客户依照约定的条件支付服务费用,小众服务模式进一步被激发增长。

  本文通过梳理节电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将其中可能涉及的裁判规则简要总结,以期对办理相关案件在列诉求、举证据、说法理方面有所借鉴。对于代理甲方即被服务方的,能否解除、撤销服务合同,不支付或少支付服务费用,甚至返还已支付费用。对于代理乙方即服务方的,能否主张全合同期内的服务费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等。以上均为纠纷热点、难点。

  【关于合同效效力】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定提供节省电费的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暂未发现有认定合同无效的判例。

  一、能够举证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客户已经实现节省电费的合同目的,主张服务费予以支持。

  相关判例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8870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依据服务合同共计四项服务内容,原告均已依约履行;(二)接受服务后,降低电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理应支付服务费;(三)虽约定先票后款,但微信显示对确认发票信息置之不理,属于不正当阻止支付条件成立,不能免除支付义务;(四)虽然工业用电计价方式属于国网公司固定套餐,但签约前客户明显未依据自己用电情况对电费结算方式作出有利选择,而签约后选择正真适合套餐以节省电费支出,客观上,获得了由提供服务而减少电费支出的利益,依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亦应支付服务费

  相关判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3029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举证:服务合同、运维平台截图、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国网公司电费结算单、需量管理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顺丰详情、电费结算单、账户回单

  裁判观点:已安装电力负荷检验测试仪器,安装变压器数据监测点。电费结算单显示,电费结算方式变更,实际电费减少支出,可证明已经提供用电优化方案,且已得到供电企业的确认。已实际履约,应支付服务费。

  二、对双方有争议的过程性事项,可通过由甲方客户出具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举证。

  相关判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6266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办案启示:举证技巧---双方均主张系经己方协调促成客户履约到期满终止,产生争议后,通过甲方客户出具情况说明、联络函,予以证明,更直接,更具说明力。

  相关判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910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项目验收及服务费确认报告,明确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并约定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应依约付款。

  相关判例: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704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举证:服务合同,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电费明细账单,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服务后台数据分析在线报告,发改委文件,服务费发票,技术服务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电费清单

  五、通过每月的电费通知单和基准月份的电费通知单,可得出是否使用原告的服务,以及服务费金额是否正确。

  相关判例: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756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被告使用原告的服务后,基本电费会明显降低。原告收取服务费,是根据被告提供的每月电费通知单,比照基准月份的电费通知单,计算出每月节省电费总额,再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服务费金额。现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电费通知单,而原告结算单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相符,亦有被告签名,予以支持。

  相关判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1051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本案是一起因交付的工作成果是不是满足约定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关于交付成果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问题。首先合同约定了效果检测的新方法,应依约判定。其次,双方依约多次检测,客户均认可检测效果。补充协议也明确已达到节能预期。节能改造验收表显示客户认可节约能源的效果。评价表显示节电率符合约定。政府网站公示并认可节约能源的效果。综上,应确认交付成果符合合同约定。

  启示:建议设计一套贴合自身能力与客户的真实需求的服务模式,草拟合同条款时可操作,可量化,进退自如。

  七、确已达到节电的合同目的,客户已支付部分服务费视为对合同内容及节电服务认可。原告主张服务费,并举证具体数额的,予以支持。

  相关判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0570号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原告的高压改造项目的确达到了为被告节省电费的目的,被告亦支付了2019年4-6月的节电收益的70%,应视为被告对合同内容认可并实际履行。(二)关于应付节电收益的数额。被告虽然对电费节省确认单、电费收益汇总表不认可,但能够与电费清单、电费单价降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八、签约并履行后,客户实现节电电费目的,但以仅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未大量投入人力物力为由,主张签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诉求撤销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716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仅是变更基础电费计算方式,而非提供专业技能或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服务的外观看似仅为基础电费计算方式的变更并办理手续,但这种变更方式选择的背后存在对接、调研、测量、预判、日常实时监测、风险评估等行为,案涉合同非一次性效果合同,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长达三年的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期内,被告根据原告的用电负荷等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作出判断,采取合理的降本增效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

  在社会分工专业化、精细化、纵深化、高度信息化的情况下,被告以大量人力物力来判断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有失偏颇。本案,被告需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结合监测的数据,对原告所属行业及本身发展进行判断评估,进而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这种搜集、分析、整合、处理信息的过程亦是履行合同行为的反映。

  九、通过微信形式提供服务,沟通工作,对账,客户在合同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对账行为代表公司,客户理应依约付费。

  相关判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终2068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实际履约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但已形成新的交易惯例并持续履行的,可以以此作为认定已履约的依据。再行以实际履行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行使解除权的,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9796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一、合同并未将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排除在外,被告将盖章空白的业务申请表交给原告,视为授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双方约定的节点服务内容,应当支付服务费。

  相关判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2026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十二、结合国网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核查联和原告每月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可以证实双方履约情况,可当作证据。

  相关判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7338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举证启示:服务合同,国网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核查联,服务费发票及送达凭证,国网公司别的业务申请表,发票抵扣证明

  一、不能举证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客户已发函解约的,主张服务费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19809号善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举证: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业务进度跟踪、通知函及复函、邮箱记录、对账单、电费通知单、抄表信息、数据评估

  抗辩: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未协助获得用电资格,系自行报装,未提供优化方案,未现场调研,未对设备管理提出任何建议,委托期限开始前已解约,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未实现。

  反方举证:供用电合同(报装)、供用电合同(改项)、报装申请材料、变更用电业务申请表、工程完工报告书

  关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基本电费优化服务,具体包括对公司的基本电费做评估,去现场调研,对超过原基本电费的费用赔付。签约前客户已经报装,微信聊天记录多为签约前的商量材料盖章事宜,客户自行线下办理该类业务,善美公司未提供其授权,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变更义务。数据评估仅为用电数据,并无任何评估分析,不能证明履行了合同的基本电费优化服务,亦未举证签约后到现场调研或超额赔付。

  善美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基本电费优化服务,故达瑞公司主张合同已解除,本院采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已履约的举证义务,应覆盖整个合同期,尤其是诉求服务费的期间。如不能充分举证的,可能不被支持。

  相关判例: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83民初2077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电力运维合同和应付款汇总,可证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依约提供节电服务,需支付相应服务费。至于之后是否提供节电服务及具体金额,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之后的服务费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3117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签约后依约安装设备、数据监测,且代表客户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使得电费降低,前期已履约,故返还服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二)未举证证明后期依约提供服务、客户获得账号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约有据,主张后期服务费不予支持。

  启示:(一)签约时,草拟合同应当考虑是不是能满足相应条款;(二)履约时,应对照合同,全面履约,并保留凭证。

  四、签约后已安装监测设备并变更计价方式,客户以并未降低能耗,属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判例: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3454号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焦点是主张撤销合同有误依据。(一)主张撤销合同未超法定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即便以不再支付费用时间起也未超一年;(二)双方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客户签约本意是通过提供的服务,优化用电方案,降低能耗。而实际履约中通过向供电部门申请变更计价方式,降低电费支出,而客户亦可自行申请,此种降费并非因服务产生的效果,与双方签约本意不符。客户误以为通过服务降低能耗才订立合同,实际并未在节能降耗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属于重大误解。且仅仅依据向供电部门变更计价方式即收取高额费用,显失公平,因此,案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主张撤销予以支持。

  启示:(一)签约时,应当明确合同内容中的服务方式,服务留痕。如合同明确约定以变更计价方式等形式达到降费效果,则不存在任何误解,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约定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降耗效果,则仅仅通过变更计价方式,不能降耗,即便达到降费效果,可能不被支持。(二)应当优化履约模式。在实际为客户降费的基础上,采取一种不被限制、全流程覆盖的服务模式,真服务,使用真本领。

  五、双方对服务费金额产生争议后,客户拒不按照电费单据据实结算,原告可以平均值先行起诉,在诉讼对抗中与客户就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

  相关判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761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已支付之前的服务费,不能作为后期已履约的依据。不能举证依约履行义务,诉请支付服务费,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终2083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启示:作为原告,一审时应当就亦依约履行义务进行充分举证。已履约,已/能确认金额,是诉请服务费的前提。

  相关判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6494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安装前未建立独立线路回路,原告未积极确认督促,双方没有专用电表,缺乏约定的计量仪器,四年多,双方未填报每月收益表并签字;(二)客户未同意以合同约定的理论数据来计算认定节电服务费,不能以此计算;(三)未能举证已履行跟踪义务,及时维修等。

  启示:该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未实际全面履行,形成一笔糊涂账,作为服务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法计算服务费数额,自然没办法得到支持。建议:签约后,逐条对照合同义务,逐条落实,按条款落实,按条款计费、收费。

  相关判例: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2533号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九、利用国家政策节省电费,但服务合同未明确排除的,可当作服务内容。以此主张受到欺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客户自行办理相关事宜的,原告未能举证实质性的具体服务的,因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不宜再行收取服务费。

  相关判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585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观点:(一)主张利用公开的节约电费的政策履行合同系受到欺诈及陷入重大误解,但服务合同明确由被告挖掘节约电费空间,提供节电政策指导,所以,利用政策节约电费属于合同服务内容;(二)虽然于2016年10月自行申请办理最大需量值设定并于2016年11月开始按该申请计收电费,但该行为系为排斥被告提供服务,阻扰履行合同,相应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观点:主要服务方式仅为办理计费方式变更,在客户提出异议并自行办理计费方式变更,并自行逐月上报最大需量核定值,基本电费取决于上报的核定值,原告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具体节电服务的,应承担免受报酬的责任,服务费停止计算。

  举证启示:国家发改委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服务合同,电力公司机打发票核查联,服务费发票,银行回单,供电公司别的业务申请表,业务信息打印件;

  节省电费类服务合同的效力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已被人民法院所认可,但是能否顺利主张服务费用,则要求服务方签订合理明确的服务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已履约、满足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这要建立优化服务模式、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服务合同,逐一对照合同条款履约并保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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