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修建劳务依照11%的税率核算。小规模交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下面是新发布的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经营税改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16]36号):
1、一般交税人以清包工办法供给的修建服务,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以清包工办法供给修建服务,是指施工方不收购修建工程所需的资料或只收购辅助资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许别的的费用的修建服务。
2、一般交税人为甲供工程供给的修建服务,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悉数或部分设备、资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收购的修建工程。
3、一般交税人为修建工程老项目供给的修建服务,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修建工程老项目,是指:
(1)《修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修建工程项目;
(2)未获得《修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修建工程项目。
4、一般交税人跨县(市)供给修建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核算应交税额。交税人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
5、一般交税人跨县(市)供给修建服务,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交税人应依照上述计税办法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
6、试点交税人中的小规模交税人(以下称小规模交税人)跨县(市)供给修建服务,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交税人应依照上述计税办法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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