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则,依照现行规则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完成的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完成的月销售额超越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而,依照现行规则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完成的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完成的月销售额超越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方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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